最高法民一庭:家暴认定仍是难点,可适当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
2021年,时值“十四五”开局之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在深化司改中,审判机关如何进行业务革新?司法审判如何秉持“法理情”逻辑规则,关照个案公平正义?
1、谈家事审判:家庭暴力认定等问题仍是难点,广泛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
随着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入离婚登记程序,诉讼离婚案件增多,法院家事审判压力进一步加大。离婚诉讼还存在哪些问题和挑战?
离婚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有: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因为家庭暴力隐蔽性强,当事人取证意识不高,实践中提供的证据往往比较弱,为切实保护家暴受害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适当减轻家暴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从而减少家暴受害人的顾虑。
二、子女抚养问题。离婚纠纷中,既有夫妻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也有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都不要孩子的情况,在离婚诉讼中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仍是难点。
近期多地曾出现家暴惨案。尽管反家暴法已执行数年,但仍被指存在制度落空、责任推诿等现象,司法机关该如何作为?
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贯彻实施法律取得了显著进展,在有效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制度建设上,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建立了包括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和全国妇联在内的15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任务,反家庭暴力就是其中一项重要职责。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在前期部分法院两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工作。
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制度,设置离婚冷静期,有的法院还积极探索建立了家事回访员制度,实现全流程贯穿;通过与心理机构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或与高校开展合作建立心理学研究基地等方式,建立了家事审判心理疏导、心理干预机制;将家事审判改革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调动妇联等政府部门积极性,多方联动化解纠纷;此外,有些法院还设立了家暴庇护所等机构。
在处理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逐步探索与政府、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相关部门和组织协力合作,共同构筑全社会合力参与的反家暴宏观格局,推动反家暴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的广泛建立。
比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立案绿色通道。实现快速立案、迅速调查、及时处理的应对机制。在证据方面,积极发挥依职权调取证据职能,适当减轻受害方对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坚持“五必须”原则,即要求每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在规定时间发出,必须联合当地妇联、公安、社区三个部门协同送达,现场送达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必须以案说法,必须及时进行跟踪回访。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坚持第一时间启动司法干预程序,多方督促履行,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跟踪回访和违反保护令的处罚措施均列为执行的内容,对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一律进行回访。
贵州省三都县法院与民政部门、妇联、司法局、公安局联合设立了“反家暴临时庇护所”,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制度和设施保障。
为保障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能够落到实处,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司法解释《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一、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交纳诉讼费。二、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正在进行离婚等家事诉讼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提出申请;即使没有正在进行诉讼,也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由法官独任审理。四、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该司法解释及时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重点程序性问题,对于统一受理案件尺度,指导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最高法院还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和指导力度。2017年3月,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对家庭暴力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2020年“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最高法院还联合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共同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这不仅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明了多方合力、联合治理家庭暴力,向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态度和决心。
2、谈人身保护令司法实践:已遭家庭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的都可申请,应合理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常面临签发率不高、执行难等问题。在受害者安全保护上,司法是否有新的理念和突破?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是已经遭受家庭暴力的,二是还没有实际遭受家庭暴力,但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只要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直接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除了家庭成员外,其他共同生活的人比如同居者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可以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或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也可以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如果因年幼、精神疾病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己申请的,还可以由近亲属或者请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必须以离婚诉讼为前提,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它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本质上是一种行为保全,申请人的证明责任较低。受害人可以提供伤情照片、身体伤痕、医疗诊断书以及投诉报警记录等证据,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都不是必须证据。法官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只要认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很可能再发生家庭暴力,就可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上,有何举措?
目前,最高法院正从两个方面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贯彻落实。
一是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通过召开座谈会、培训等方式,明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要尽量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标准,同时,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
二是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各地人民法院依托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公安、社区居委会、妇联等部门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同时,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通过拘留、罚款等方式加大惩罚力度。
各地法院在具体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推动建立反家暴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方面,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比如,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联合当地公安部门和妇联组织共同出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固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从申请到执行作出了详细的指引和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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