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权分享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吗?
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或者技术秘密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根据《民法典》第875条之规定,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方式按如下方法处理:
第一,在合同中约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可以约定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也可以约定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所有权。
第二,协商研究、补充确定。如果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补充确定当初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权属与分享办法。如果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法律明确规定权属。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权属与分享办法,或者约定不明,在合同生效或者合同履行后,协商不成,或依据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完成该项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一方,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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