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人等非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致人损害的,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55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是公共场所的堆放物还是私人场所的堆放物,但考虑私人场所的私密性一般外人难以进入也就不易发生此类损害,因此本条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公共场所的侵权事件。但即使在私人场所,如果发生此类侵权事件,则同样适用。当然,所有人亦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除责任,比如行为人是在自家的院落堆放物品,而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行为人家院落碰到堆放物品而受到损害的,则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因为此时行为人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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