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现实和紧迫的危险,行为人不得不采取的一种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予以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因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愿意补偿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若受害人请求补偿,则受益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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