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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正式施行个人破产条例

日期:2021-03-17 来源:— 作者:— 阅读:1059次 [字体: ] 背景色:        

2021.3.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正式施行个人破产条例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独有。

个人破产条例规定,深圳人(指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无法清偿债务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3-5年严格限制的考察期后,可免除其剩余债务。

对于喜欢冒险的创业者,也许可以在欠债后实现债务剥离,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对于借钱给朋友的好心人,也许因朋友申请个人破产,而无法收回借款;对于被负债的妻子,也许可以与丈夫共同申请个人破产,从而卸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枷锁……

个人破产条例的初衷是保护“诚信+冒险+创新“的企业家,但任何事情总有两面性,所有人、所有事也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婚姻家庭,必然因此发生变化和影响。作为家族律师,我们责无旁贷给大家做些提示。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与婚姻家庭有关的规定和影响

申请个人破产,需要提交夫妻共同财产清册,申报配偶、未成年子女等人的财产收入。

申请个人破产需要对个人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而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婚后任一方的收入和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因此,为了厘清破产申请人的个人财产,势必需要对配偶的收入财产同步进行清查。

当然,如果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通过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是不是就不用申报了呢?条例中并未排除申报。原因也简单,真约定还是假约定,本身就是需要查明的问题。

至于未成年子女名下资产,多半可能来源于父母,一并查实亦属情理之中。

法条依据

第八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第三十四条 债务人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报财产和财产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报时予以说明:

(一)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为债务人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时该子女尚未成年......

二、个人破产受理后,配偶、子女等需配合调查和分配

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存在,以及夫妻生活共同体的现实,个人破产申请人的收入、财产流转、资产转让等等,很有可能与配偶、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相关联,因此让他们配合调查、接管、分配,是法定的责任。

法条依据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的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调查,协助管理人进行财产清查、接管和分配。

三、法院作出限制决定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个人破产条例的“限制高消费”,比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为限制,更为细致。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消费的私立学校、不得购买机动车辆等等。至于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规定,现实中,该如何界定高收费、若非本人而是配偶方来供子女上高收费学校,是否可被允许等等,都有待实践摸索。总之,对子女教育的影响在所难免。

法条依据

第二十三条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配偶及前配偶债务的清偿顺位,排在普通债权人的后面

实践中,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债务,与前配偶之间基于离婚产生的债务也是常有的。因此,配偶及前配偶也可能是破产申请人的债权人,理论上似乎应当与其他普通破产债权人,享有同等受偿的权利,比如按比例受偿。但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却不是如此,而是要在其他普通债权都被清偿以后,才能被清偿。为何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列后于普通债权?恐怕仍要追溯到夫妻、家庭关系以及财产混同共有这一基本面。

法条依据

第八十九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专属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金;

(二)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其中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破产债权人未受完全清偿前,以普通债权人身份获得清偿;

(五)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配偶不配合调查、包庇、转移财产、明知申请破产仍索要财产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破产申请人的严格审查,是深圳这部个人破产条例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贯穿保护“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不让“老赖”有机可乘的关键。配偶、家庭成员配合破产程序,不包庇、协助转移、毁损财产等,也是实现个人破产条例价值观的重要要求。违反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依据

第一百六十八条 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及收入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

(二)帮助、包庇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

(三)帮助、包庇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四)帮助、包庇债务人违反本条例关于债务人义务规定和限制债务人行为决定的;

(五)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六、配偶或可以、或必须、或只能共同申请破产

如前所述,申请个人破产,需要对其个人资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和厘清,也就是婚内析产,析产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再者,人性使然,总会试图维护配偶及家庭,那么“表面看似合规,实则意在财产保全和转移”的情况必然增多。也正因此,法院对已婚破产申请人的审核力度和成本会更大。反过来,也加重了已婚破产申请人申请成功的压力和难度。由此,夫妻共同申请破产,也许可以大大降低破产程序的难度,也可能是成功申请破产的更优选择。

法条依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配偶可以选择同时适用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七、破产申请人在破产程序中去世,或继续完成破产程序,或按继承处理

申请破产人去世,继承人一致同意或没有继承人的,破产程序继续。达不成一致的,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财产处理,按《民法典》中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而根据继承的相关规定,是先确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清理和管理,也是先清偿欠税欠债,再继承。

鉴于申请破产人生前已经申请破产,说明其个人财产(遗产)资不抵债。由此,预计继承人会优选继续完成破产。若继承人联系不上,则无法达成意见,才进入继承程序。即便继承程序,从本质上说,与破产程序也有极大的类似,最终的结果应该大同小异。

法条依据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一致同意继续进行破产程序或者没有遗产继承人的,由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对其遗产进行接管、变价和分配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在债务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背景下的婚姻提示

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是时代和法治的进步,是所有市场主体都有权申请破产,才能制度自洽的逻辑必然,是大势所趋,不以每一个微观个体所左右。每个人背后是每个家庭,个人破产的背后,也是家庭财产和生活稳定的挑战。所以,我们应该有所规划和改变。

一、恋爱时,认清对方的冒险级别

制度鼓励创新和冒险,与婚姻追求和谐稳定,多少有些矛盾。如果你不是冒险家,不是和对方一样,坚决贯彻“人生能有几回搏,大不了重来再来“的潇洒理念的人,请一定要睁大眼睛,找个风险级别和自己基本相当的恋爱、结婚对象,才更现实。所以,恋爱不仅仅要考虑感情,也要重点考察对方的冒险系数。否则,结婚后,要么你会阻碍对方的雄心壮志,要么总因此争执、日子过不安心,要么有一天对方破产,你或许要带着孩子重新思考人生。

二、欲与“冒险家”结婚,可用《婚前协议》适当保护

如前所述,个人申请破产,必然要对个人财产、配偶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甄别、分析、理清、析出,这种析产难免会殃及配偶的个人收入和财产利益。如果的确有与“冒险家”共组家庭的计划,或者已然与“冒险家”同处婚姻中,防患于未然,可以考虑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将各自财产、债务的界限划分得更加明确。这样,一旦将来对方启动个人破产程序,审查也更容易,也尽可能地将风险放在申请人个人身上,从而间接维护和保全了配偶个人的财产,不至于让家庭整体都陷入“破产”的境地。

三、已婚人士申请个人破产前,需处理好婚姻关系

所有已婚的个人破产申请者,在申请破产前,请务必考虑和协调好与配偶和家庭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好配偶、儿女及父母的相关权益。在个人破产程序的审查过程中,相信会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签署、执行本身都将严格审查,如此一来,不排除会有更多的人选择离婚,先行主动将财产、债务,与配偶和家庭做切割和了断。所以,个人破产申请人背后,往往站着一个风雨飘摇的家庭。

这也延展出这样一个结论:随着个人债务承受和保护制度的巨大变化,全社会信用体系将发生重大改变,婚姻所冒的风险同步加大。所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值得每一个人、每一个婚姻、每一个家庭认真学习和思考。

四、所有家庭需要更加谨慎进行债务管理

债务是个人破产的诱因。一方面,出借给他人款项时,必须谨慎进行出借前的“尽职调查”,更加注重审查借款人的信用,千万不能感情用事;另一方面,夫妻一方要借款时,考虑清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未来无法还清债务时如何处理”进行思考和规划,作为最兜底的处理方式,“个人破产”无疑必须考虑进去。由此,婚姻中对于财产的管理一定更加有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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