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领取遗失物时是否应该支付相关费用?
应该。根据《民法典》第317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失主的宠物小狗丢失,拾得人买宠物粮食饲养小狗,并在宠物医院为其看病花去100元,那么失主在领取该小狗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拾得人也有权要求失主支付相关费用。当然,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比如张三捡到了李四的狗,想占为己有,没有及时通知李四来领取,后来李四知道了要求张三归还,则张三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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