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可以如何处理“霸座”问题?
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旅客“霸座”频频在各种媒体上曝光,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第8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违背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无票乘坐。即旅客未购买车票而乘坐的行为。
(2)越级乘坐。即旅客自行乘坐超过客票指定的等级席位,如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买的是四等舱的客票,但其在船上自行占了三等舱的席位。
(3)超程乘坐。即旅客自行乘运的到达地超过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例如在铁路运输中,旅客购买的客票上的目的地是长沙,而该旅客却持该客票坐到了广州。
(4)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即旅客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承运人确定的可以以优惠价格购买客票的减价条件,仍持该客票乘运,比如旅客已经不是学生,仍借用别人的学生证或者持已过期的学生证购买学生票。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旅客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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