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擅自将货物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回吗?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能否向第三人追回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第一,如果第三人不知情,且以合理的价格从保管人手中购买的,并且已经完成了货物交付,那么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保管人无法向第三人追回。第二,如果第三人虽然不知情,但价格明显不合理,那么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可以追回。第三,如果货物还没有交付,即使第三人已经付了款,也可以要求停止交付,予以追回。当然,即使无法追回货物,也不意味着无法获得救济。原所有权人还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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