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指什么?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判断某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的标准一般为能否从该信息直接或者间接识别某一特定自然人。按照此标准可以把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识别的信息”,凭借此类信息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如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二是“间接识别的信息”,仅仅凭借此类信息不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入,必须与其他信息相组合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如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纳入隐私权的调整,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受侵害,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2.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需要符合什么原则和条件?
《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因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故此,个入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应当遵循同意、公开、明示条件,应当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首先,适法的个人信息处理需要满足“同意”的条件。个人信息处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需要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其次,适法的个人信息处理需要满足“公开”的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应当公开处理信息的具体规则。
再次,适法的个人信息处理需要满足“明示”的条件。明示的具体内容包括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明示的方式可以是各种形式,如言辞、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
最后,适法的个人信息处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3.处理个人信息时,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具体而言,如果处理个人信息是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处理的是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且该自然人未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不会侵害其重大利益的;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而合理实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为了通缉罪犯而公开其身份证号码,就属于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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