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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除此之外的其他当事人间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同,应当自成立时生效。具体理由如下:
1.减少资金交易成本,增加资金运用效率
从全球的立法趋势上看,实践性合同向诺成化是一种趋势,这种趋势的根源在于社会的高度市场化与专业化分工,交换成为人们生存的必需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对生产生活的预见性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任何行为尽量遵守承诺,减少交易成本,增加社会运行效率。民间借贷合同同样有此要求。任何资金的流转均尽量满足可预见性,如此,可以大大减少资金流转成本,增加资金运用效率。
2.合同自订立即生效符合其他自然人之间以外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愿与实际情况
除自然人之间以外的民间借贷 中,由于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出借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方为自然人。这种情况下,出借方通常为获取投资性利息,而自然人是为了其大额的消费或者自然人的经营性活动;第二种情况,出借方为自然人,而借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种情况下,出借人通常也为获得投资性利息,而借款人的目的为其经营性活动;第三种情况是双方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借人通常为获得投资性利息而借款人的目的为其经营性活动的特征更为明显。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相比,其共同特点为:
一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般数额较小,而其他当事人间的借款金额往往较大,而若订立合同后借款合同未生效,出借人未实际履行,对借款人的生产生活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规定在合同订立时借款合同即生效,对出借人的行为予以约束,对违约方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形式灵活多样,随意性较大,甚至不会出具借条,大多数当事人之间依据的是欠条、借条、借据的形式,而其他当事人间双方往往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且都会订立较为正式的借款合同或者出具较为正式的收款凭证。这种情况下,双方经过了周详的考虑,订立合同即生效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三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出借方的目的一般为帮助他人,所以为无息借款,而其他当事人间借款合同大多数是有息的,而且出借方的目的往往是获取投资性利息。从出借方的角度看,其借贷行为必然经过谨慎的考虑,并且规定合同成立同时生效,从一定程度上促使出借人更加慎重考虑出借风险。
四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往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而发生,例如亲戚、朋友、同学等,而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涉及此类身份关系较少,通过订立合同约束双方符合双方意愿。
3.有利于树立守约意识、构建诚信文化
我国熟人社会的特点在于守约意识不强,法制观念薄弱,人们在经济交往中,毁约现象十分普遍,如果任由其发展,必须导致社会交易成本上升,交易效率低下,不利于社会发展。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其他当事人间的合同规定自成立时生效,将订立合同后未按照合同进行交付的纳人违约范围,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守约意识,构建诚信文化。
4.严循立法宗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特别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借款交付时生效,但对于其他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依《合同法》规定,自成立时生效。本条规定遵循了立法宗旨,反之,如本条作其他规定,则与立法宗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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