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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 审判思路

民间借贷与高利转贷罪的界限如何划定

日期:2020-03-26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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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除出借人是否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中获得资金外,其他行为特征如何认定,尤其是对“高利"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以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较大比例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一般不宜将略高于法定利率转贷他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转贷行为如果没有超过该标准,则应是民司高利贷,并非犯罪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转贷他人即应认定为犯罪。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根据《刑法》第175条第1款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获得数额较大的转贷收人,其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并且实施了套取信贷资金转贷于他人的行为。而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也是以营利为目的,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较高还款利息的行为。对于那些略高于法定最高利率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故对于上述第二种观点,笔者并不完全认同。

资金来源是高利贷与高利转贷罪区分的一个因素,根据《刑法》关于高利转贷罪的规定,其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而民间高利借贷的资金来源则较多,除了自有资金及通过吸收其他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资金以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亦有可能成为民间高利借贷资金的来源。故对于上述第三种观点,笔者并不完全认同。

《刑法》之所以要规定高利转贷罪,是以规制破坏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行为为目的的,高利转贷行为可能造成信贷资金流失等风险,对国家金融制度造成一定的威胁,与一般民间高利借贷的影响范围有所不同。故笔者认为,区别高利转贷罪和民间高利借贷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取得的主观目的以及对转贷行为获利的数额。对于行为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属于正当目的的,然后又将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获利数额较小的,应认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这样可以将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变相高利转贷行为也纳人到刑法规制之中,如行为人在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合资合作等名义进行无风险投资的行为;行为人表面上以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获得信贷资金后,又将自有资金以高利借贷给他人等行为都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在其所得违法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应认定为犯罪。另外,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认定,不宜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而宜以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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