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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然而,在民间借贷案件和解、调解中,如何发现、识别、认定虚假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要在调解中加强程序审查。要注意审查当事人身份情况;注意审查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明显不合常理,加强对委托权限的审查及对当事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审核。
其次,要在调解中加强实体审查。特别是对无争议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及利害关系的审核;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要注意和解、调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其合法性的审核。
再次,要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实现防控资源共享。有条件的法院可在内网信息平台上建立“当事人核查"功能,可以核查当事人在其他法院是否有相关案件,使法官能够迅速审查当事人和解、调解协议的合法性,防止当事人借和解、调解恶意侵害第三方合法利益。这可以避免因信息沟通不及时等情况给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造成可乘之机,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遏制恶意诉讼案件的发生。
最后,要加强对和解、调解中恶意行为的追责与惩罚力度。对认定为恶意诉讼的案件,可视情节对行为人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考虑加强法院与公安、检察院的协调配合,与公安、检察院就查处、移送等达成统一规定。对于当事人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要加强与征信部门的沟通,定期将当事人不良信息输人征信系统。和解、调解不仅是一个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在整个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当事人是否有诚意、能否达成调解协议,更要关注对证据材料的认真审核,以及认真记录调解笔录和细心制作调解书,让调解过程更多地留下明晰的印记。这样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调解人员自身负责,因为日后一旦出现问题,这些工作都可以起到让事实再现、让过程重复的作用,对于纠纷的良好解决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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