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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在涉及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上,法院应当处于主导地位,尤其是在案件可能同时涉及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情形。具体表现为:各地各级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公安、检察机关以涉嫌犯罪为由要求将该案移送,人民法院只能被动移送,而不能作任何辩解;人民法院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拒绝受理,或者干脆不予答复,人民法院只能继续审理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裁判后,检察院却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要求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等等。人民法院在公、检、法三机关中所处的地位往往只是被动的,这与人民法院肩负的责任与职能严重不相称。实际上,三机关的职能应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法院不但不能处于被动地位,在涉及案件程序的走向和实体的处理上,应当具有最终决定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诚然,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法院应当处于司法金字塔的上端,肩负着统一裁判标准、理顺司法准则的重要职能;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国家安宁的重要职能;肩负着回应社会期待、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无论是刑事司法领域还是民事司法领域,都应如此。单就民刑交叉案件而言,当公安、检察机关要求法院移送时,法院承担着审查案件是否存在交叉的情形、判决是否应当移送的任务,法院应当合法、依序地取得主动判断和主导审查的权利。具体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在审理包括民间借贷案件在内的民事案件时,公安、检察机关来函,声称案件涉嫌犯罪(不包括非法集资),要求人民法院全案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来函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来函并未附涉嫌犯罪的证据,则直接告知不予移送。
(2)公安、检察机关要求移送的来函同时附有涉嫌犯罪的证据,经审查认为所附证据能够让人产生涉嫌犯罪的合理怀疑,则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复印,将复印材料移送。至于民事案件是否继续审理,则由人民法院决定。
(3)人民法院受理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案件本身并非是民事案件,而存在犯罪嫌疑,则应当案件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拒绝接受但提出了理由,经审查理由靥当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事案件;公安、检察机关拒绝接受但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移送,必要时向其上一级机关和同级人大、政法委发出司法建议。
(4)民事案件的判决在先,刑事追赃、退赃、退赔程序在后,追赃、退赃、退赔程序并不能作为已经生效的民事案件判决的法定理由;刑事追赃、退赃、退赔程序在前,民事案件的判决在后,民事案件只需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对于获得退赃、退赔的部分,从应当获得的总额中扣除
(5)刑事诉讼裁判结果在先,民事诉讼可以根据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裁判结果在先,刑事诉讼认定的法律事实与民事诉讼不同的,在先的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并不必然要根据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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