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权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对方承担债务的,是否表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
互负债务的当事人订立债务转让合同的,债权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对方承担债务的,实务中对该行为效力如何认定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84条对债权人的同意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形式和作出同意表示的时间,应该从其最真实的意思表示上作出判断,只要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表示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虽然未对债权人同意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应在诉讼前作出,且以书面形式或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口头形式为宜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笔者认为,在《合同法》对债权人同意方式及时间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债权人的同意方式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既可以是明示的,即明确表示同意债务转移,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也可以通过行为或者表现根据交易习惯判断债权人有同意的意思。该行为一般为积极的作为,缄默或者消极的不作为不能视为默示。故在当事人互负债务时,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该协议对当事人已经生效,而对于协议外的第人,即债权人是否生效,取决于其意思表示。在其未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参加相关诉讼的情况下,还提出以该协议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其对债务转移表示同意,并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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