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既有第三人加入又有其他担保人的,担保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债务加人中,第三人和原债务人具有相同的地位,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因此保证人似乎也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保证人并不能向第三人追偿。理由是:从担保形成时间看,担保一般形成于第人债务加人之前,对于之后的债务加人,其并不构成保证从担保的对象看,担保人是为特定的原债务人担保,第三人的加人也并没有改变原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从诉讼程序看,如果允许担保人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清偿后还需要向债务人追偿,也导致了诉讼程序的繁琐,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因此,担保人在履行义务后不能成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亦不具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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