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得知前夫婚内所购彩票中了奖,还能要求分割奖金吗
1999年1月1日,袁丽与熊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熊某。期间,袁丽、熊某与熊的父母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茶馆。2015年2月17日,熊某购买了双色球福利彩票一张,并于当晚知悉中得巨额大奖。2015年2月25日,袁丽与熊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2月26日,熊某便进行了兑奖。袁丽在离婚后几天才获知熊某中奖的事实。那么,在二人已经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袁丽还能要求分割该彩票奖金吗?
裁判要旨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案号
一审:(2013)梁法民初字第01060号
二审:(2013)渝二中发民终字第01824号
案情
原告:袁某
被告:熊某。
第三人:曾某。
1999年1月1日,袁丽(女)与熊某(男)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熊某。期间,袁丽、熊某与熊的母亲曾某、父亲熊正国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茶馆。2015年2月17日,熊某在唐武强所经营的彩票店中购买了双色球福利彩票一张,并于当晚知悉中得巨额大奖。2015年2月25日(兑奖前一天),袁丽与熊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
2015年2月26日,熊某在熊建伟、崔辉的陪同下到重庆市福利彩票中心完成兑奖,兑得税后奖金460万元并存入熊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兑奖当日,熊某即分别向熊建伟、崔辉账户各转入50万元,次日向彩票店经营者唐武强银行账户转入14万元。随后,熊某以本人名义缴纳220万元购买幸福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某万能型保险,另有46万余元转存于熊某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离婚后几天,袁丽从朋友处得知熊某中得巨额大奖,袁丽认为中得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应分得一半,但熊某强烈拒绝。2015年3月10日,袁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彩票奖金230万。熊某的母亲曾某以中奖彩票系其购买为由,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熊某购买双色球中得巨额奖金460万元并故意隐瞒中奖事实,于兑奖前一天欺骗原告与其办理离婚登记。虽然熊某兑付彩票奖金行为在离婚后第二天完成,但该彩票系在离婚前购买并于当日获知中了巨额奖金,因此该彩票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作为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获得该彩票奖金的一半,即230万元。
被告辩称:双色球中奖彩票并非被告购买,而是由第三人曾某购买,且原被告协议离婚不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第三人述称:双色球中奖彩票系第三人购买,因春节期间不能兑奖,便委托原告熊某与儿子熊建伟、女婿崔辉一起去兑奖,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中奖彩票归第三人所有。
审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袁丽与熊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未有固定工作,与熊的母亲曾某、父亲熊正国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茶馆,茶馆收益及第三人曾某的养老金共同用于家庭开支。本案讼争的彩票虽系第三人曾某购买,但应视为以家庭开支购买,彩票奖金应作为曾某、熊正国、熊某、袁丽的家庭共同财产为宜。彩票奖金依法应当按照家庭成员曾某、熊正国、熊某、袁丽4人进行分割。袁丽主张彩票奖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该彩票系熊某购买,对该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第三人曾某购买双色球福利彩票中奖所得奖金460万元属袁丽、熊某、第三人曾某、案外人熊正国的家庭共同财产,由熊某支付袁丽应分得彩票奖金115万元,驳回袁丽、第三人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袁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双色球中奖彩票并非曾某购买而系熊某购买;袁丽和熊某虽与曾某、熊正国共同居住,但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购买彩票的资金应属于个人支出而非家庭支出。熊某、第三人曾某不服一审判决,亦提起上诉,认为虽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袁丽在离婚前即已离家,除身份关系外,袁丽在经济上与熊某、曾某已无任何关系,用于购买彩票的资金亦与袁丽无关,故袁丽应分得的彩票奖金数额不应超过50万元。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色球中奖彩票系第三人曾某购买错误,应认定为熊某购买;认定熊某所购买彩票的奖金属于袁丽和熊某与其母曾某、其父熊正国的家庭共有财产错误,应认定为袁丽和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熊某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本应少分或不分,但袁丽一、二审均主张分配彩票奖金230万元,应视为袁丽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故此,袁丽请求分得彩票奖金230万元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遂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熊某购买双色球福利彩票中得奖金460万元属熊某和袁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熊某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袁丽彩票奖金230万元;驳回袁丽其他诉求;驳回第三人曾某的诉求。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