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中遗嘱书写注意的问题
一、立遗嘱人应全面了解遗嘱。
遗嘱是处理自己百年之后所留下的遗产,防止家庭内部因为遗产产生纠纷,起到一个定分止争的作用。二许多被继承人误认为遗嘱是临终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有一种凡是立遗嘱就是不吉利的事情,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二、树立权利意识。
被继承人要了解,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百年之后的财产是自己的一种权利,要积极行使,避免因为自己行使权利的不及时,造成家庭内部矛盾升级。被继承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自由决定遗嘱内容。根据《民法》、《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立遗嘱要及时,要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被继承人行使权利的机会。针对房产立下遗嘱时要求具备几个条件:(1)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遗嘱内容合法清楚,关于处分的房产的地址一定要明确;(3)立遗嘱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思维清楚等。
四、注意遗嘱的选择方式。
遗嘱有不同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类型的规定,遗嘱分为以下几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每类遗嘱都有自己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再加上合法合规的形式要件。
五、内容合法完善。
遗嘱的内容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内容要明确、清晰且完善。措词上不必要法言法语,但是要简练准确的写清楚遗产的范围和财产分割的方式。不管是书写或打印都一定要整洁清晰。
六、立遗嘱后应做好相对保密。
老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针对相应继承人应做到保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遗嘱书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因为在社会实践中,有些继承人因对遗嘱分配的遗产不是很满意,遂会动一些歪脑筋在遗嘱生效前把遗嘱撤销、修改或自己篡改,这样就起不到最初立遗嘱的初衷。
七、生前可以撤销或修改遗嘱。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人在立遗嘱后,因某种原因想要修改遗嘱内容,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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