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的撤销、变更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法条分析】
根据本条规定,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只要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遗嘱变更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的内容进行部分变动、更改。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设立后遗嘱人取消其设立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
遗嘱的变更或撤销有两种形式:明示的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和推定的撤销或者变更遗嘱。
明示的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
推定的撤销或者变更遗嘱是指下列情形: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或撤销,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若数份遗嘱的形式不同,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应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能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法律推定遗嘱人撤销原来的遗嘱。
【要点分析】
1、订立遗嘱后,遗嘱人认为遗嘱不当或者有错误,或者遗嘱人撤销、变更遗嘱的,应当来取一定的方式并遵循一定的原则:
(1)通常情况下,遗嘱人撤销、变更遗嘱时,可以采取与原来所立遗嘱相同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与原来所立遗嘱不同的形式。
(2)如果原遗嘱是以公证形式订立的,则不能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方式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只能以公证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
(3)以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撤销、变更原遗嘱的,也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依照各种法定形式的要求制作遗嘱。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遗嘱人变更遗嘱的,如果变更后的遗嘱合法有效,应当依照变更后的遗嘱执行;如果变更后的遗嘱是无效的,则仍然应当根据原来所立的有效遗嘱执行。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此外,遗嘱人损毁、涂销遗嘱,或者在遗嘱书上写明废弃的意思表示的,该遗嘱也应当被认定为已经撤销。
2、遗嘱人生前立了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这时应分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1)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有效,如果各个遗嘱均无效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只有一个有效的,则按照该有效的遗嘱处理。
(2)如果有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对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执行人应该按照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3)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内容互相抵触的,则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 条第2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属为准。”
②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数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日期,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那么遗嘱则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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