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个人名义借钱 妻子是否要共同偿还
[案情]
2016年3月12日,陈某以水产养殖缺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吴某人民币现金壹拾伍万元整,借款人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陈某与其妻子黄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审理中,陈某对借款的真实性无异议。黄某则辩称,陈某向吴某所借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及赌博,黄某根本不知情,该款项并没有用于水产养殖,故本案中的借款应为陈某个人债务,应由陈某个人负责偿还。
[分歧]
关于本案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妻子黄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陈某产生的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陈某与黄某日常生活所需,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由陈某个人负责偿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该案借款虽然发生在陈某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但黄某表示并不知情,且黄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吴某作为原告也并未举证证明该借款黄某知晓并认可,亦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本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陈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黄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温馨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夫妻共债共签”原则,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的款项,借款人若想要夫妻共同偿还,最好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因为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若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负担此举证责任。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