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原则
(1)一般原则。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此可知,我国在处理无人继承的遗产时,根据死者的身份来确定其归属。也就是说,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死者生前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2)其他适用。在对无人继承的遗产进行处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遗产债务的清偿。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时,也需要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首先要依法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二,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继承法意见》都57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四1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