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在离婚时该首付款及房屋如何分割
案情介绍:
杨东和王雨思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初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08年底登记结婚了。2009年3月购买了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杨东名下。该房屋购买价格为200万,考虑到小两口刚结婚没有多少积蓄,于是杨东的父母帮助支付了全部首付款共计 80万,首付款由杨东父母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另外又以杨东名义贷款120万元。二人由于婚前对彼此了解不够,婚后总因小事争吵,最后王雨思再一次大吵后,决定离婚, 2016年她将杨东起诉到法院。
开庭时杨东也同意离婚,但对房屋分割问题二人产生了争议,杨东认为: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的,房子也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独自在偿还,所以房子应该判归自己所有,跟王雨思无关。而王雨思却认为: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杨东的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也是对双方的赠与,房屋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那么,就本案法院会如何裁决呢?杨东父母支付的房屋首付款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吗?
律师点评
由于目前房价很高,很多年轻人往往不具备支付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经济实力,父母为了减轻儿女的负担,常常出现一种情况:房屋首付款往往会由一方父母来支付,该房屋也是只登记在了出资方子女的名下,如果购买时间是在子女婚前,此种情况购买的房屋当然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若购买房屋时间是发生在婚后,此种情况在法律上目前没有非常具体明确的法条规定,这样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呢?
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方面困惑,我们团队经过对全天津市所有相关生效判例的研究,并结合我们代理相关案件的经验,为大家梳理解答下:
1、如果与父母签订了借款合同,父母的出资性质即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如果一方父母在支付首付款前与子女签订了单方赠与合同,明确约定了首付款部分只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此种情况该笔首付款应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赠与,为该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该部分首付款对应的部分还是归该方子女所有,其他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以上两种情况首付款的性质很容易界定。但如果首付款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离婚时关于首付款的性质就会出现很多争议,司法实践中也会有截然不同的裁决方式:
有很多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一方父母为购置诉争房屋所支付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对出资方子女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即非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亦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应当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共同享有所有权。
也有少数法院认为,主张首付款是对个人赠与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该笔首付款仅是对自己个人的赠予,如果举证不能,因为该赠与系在双方婚后,法院会认定部分出资系对双方的赠与。即夫妻双方对房屋所占份额应均为50%。但此时法院往往也会考虑到一方父母对诉争房屋的购买所作贡献以及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负担、双方的工作和收入情况等综合因素,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在房屋分割比例上给予适当调整。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杨东父母为购置诉争房屋所支付的80万元首付款,为对杨东个人的赠与,诉争房屋应当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共同享有所有权,而非杨东的个人财产。最后法院将房屋判给杨东所有,剩余贷款由杨东继续偿还,由杨东按照王雨思在该房屋中的出资比例,给予了王雨思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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