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冻结的冻结期限从何时开始起算?
【案情】
2014年8月13日,A法院向某银行发出冻结被执行人某公司在该行账户存款13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4年5月15日该账户已被B法院首轮冻结,冻结期限至2014年11月14日。2014年6月16日,该账户入账182500元,账户余额183133.05元。截至2014年11月14日,B法院对该账户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因此,A法院轮候冻结自动转为首轮冻结。
【分歧】
轮候冻结的冻结期限从何时开始起算?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从2014年8月13日轮候冻结登记之日起计算六个月,至2015年2月12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因此,可以认定自登记之日起,轮候查封就已经产生效力,否则不存在“自动失效”一说,轮候查封应从登记之日起计算。轮候冻结与轮候查封性质相同,可以适用轮候查封的相关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从轮候冻结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2014年11月15日起计算六个月,至2015年5月14日止。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轮候冻结,是指对已被法院冻结的存款,其他法院也要求进行冻结,只要前一冻结一经解除,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即自动生效,无需等到新冻结手续办理完毕的制度。法律禁止重复冻结,一笔存款在同一时间内不能存在两个或以上的有效冻结。因此,轮候冻结还不是正式冻结,自然不产生冻结的法律效力,所以轮候冻结不存在期限计算的问题。只有轮候冻结转为首轮冻结,才产生冻结的法律效力,自轮候冻结转为首轮冻结之日起,才产生冻结的期限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自先行冻结的法院自动解除冻结的次日起,顺序在前的法院轮候冻结自动生效,此时轮候冻结才刚刚生效,因此,冻结期限应从轮候冻结自动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综上,本案中,A法院的轮候冻结自B法院首轮冻结失效自动转为首轮冻结之日起开始正式生效,即从2014年11月15日起开始计算冻结期限,截止2015年5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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