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吗
民事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平等协商,就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主体、期限、方式、内容等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法律制度执行和解是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继承纠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适用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后,一方反悔或因受欺诈、胁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和解协议是执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在继承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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