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供必要的执行线索吗
在程序上,法院启动强制执行是被动的、中立的。在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法院才启动执行程序。在我国,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关系是审执分离,执行承办法官对执行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并不了解,加上承办人员数量的有限,客观上决定了承办法官很难精确掌握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而申请执行人通常能了解更多的关于被执行人的信息,因此,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必要的执行线索,以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 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要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并原则性的规定了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大多都是亲属,相互比较了解,在执行阶段能够向法院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执行线索。因此,申请人应积极与法院配合,协助执行顺利开展。根据《执行若干期限的规定》第 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态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