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向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继承纠纷案件中,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属于执行管辖的范畴。执行管辖,是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继承纠纷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申清强制执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在某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可以到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实践中,房产已经成为继承纠纷的重要标的,当事人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因分布在不同的法院辖区,可能会出现执行重复立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情况下,不得再重复立案;二是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若已经采取了执行措施,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