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常识

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是否须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日期:2018-03-0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9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是否须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对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所做的书面记录。庭审笔录是极为重要的诉讼文书,通过庭审笔录,人民法院得以将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和整个过程固定下来,将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核实的诉讼证据固定下来,从而使其对案件的处理有了依据和记载。庭审结束后,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