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继承纠纷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会做哪些准备工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继承纠纷案件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书面文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常见的诉讼文书有起诉状、答辩状和各种通知书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以通知形式分别向原、被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还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如果确定开庭日期的,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能按时参加审判活动。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能依法充分、有效地行使回避申请权。
(3)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中的诉讼材料,主要是指起诉状、答辩状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认真审核这些诉讼材料,审查他们的真伪及证明力,对证据材料能否证实诉讼请求,是否欠缺作出初步判断通过认真审核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有关的专业知识。
所谓“必要的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提供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又需要的证据。调查这些证据材料,包括调查必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专家、学者对某一问题进行科学鉴定。
除了以上准备工作以外,根据审判实践,人民法院还需要做好追加必要当事人、发现没有管辖权时依法移送案件、预收诉讼费用、根据案情需要组织证据交换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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