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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已核押存单即便虚开,仍应向质权人兑付

日期:2018-01-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4次 [字体: ] 背景色:        

金融机构已核押存单即便虚开,仍应向质权人兑付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金融机构仍应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款项。

标签:质押|存单质押|存单|核押|虚开存单

案情简介:1998年,纪某持银行出具的6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单向信用社办理质押贷款54万元,银行在信用社发出的《有价证券质押止付通知书》上盖章。因纪某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信用社到银行支取存单款项时,银行以该存单系犯罪嫌疑人伪造拒付。

法院认为:①信用社以文字叙述加表格填充的明示方式向银行发出有价证券质押止付通知,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系信用社向银行发出的要约。银行工作人员在该通知书上盖章,是对前述要约的承诺,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是对银行所出具的纪某名下存单真实性的确认,故信用社作为质权人与银行核押存单事实依法成立。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故纪某与信用社所签质押合同有效,出具并核押该存单的银行应依法向质权人信用社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基于此,信用社享有当借款人纪某逾期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可依法以质押物受偿的权利,银行负有保管和保证质押物不经信用社同意不能支取和办理挂失的义务。③因银行虚开存单,致使信用社要求银行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时,就质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对此,银行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判决银行向信用社兑付存单记载款项54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实务要点: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案例索引:河北张家口中院1999年6月28日判决“某信用社与某银行存单纠纷案”,见《质权人沈家屯农村信用社为实现质权诉农行张家口分行工业桥营业部核押的虚开存单兑付案》(河北张家口中院研究室),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02/32:200)。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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