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书遗嘱中,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已的名字,是否可以以捺印代替签名
案情介绍
孙大爷生于新中国成立前,从未上过学,也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2009年,孙大爷患病住院,自知不久于人世,决定采用设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孙大爷请一名护士作为代书人,由他代写遗嘱。同时,请一名医生作为见证人,见证了订立遗嘱的全过程。遗嘱内容为:我的房子和3万元存款归我儿子孙A 所有,我的生活用品归我二女儿孙B所有。遗嘱书写完成后,护士和医生在遗嘱中签下了名字和日期。孙大爷由于不会写字,便采用了捺印方式,并在后面注明了日期。孙大爷死后,处理完孙大爷丧事。孙A主张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割父亲的遗产,但孙B认为,父亲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父亲并未在遗嘱中签名,应按法定继承分割父亲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后诉诸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代书 嘱中,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已 名字,是否可以以捺印代替签名。
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此可知,代书遗嘱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要求:第一,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一见证人代书。代书遗嘱是遗嘱人设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见证人只能如实记录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按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也不能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作篡改或者修正。第二,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见证人中一人代书。丿、人不能以组织的名义担任见证人。第三,须有遗嘱人、见证人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对于遗嘱人是否可以以捺印代替签名,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遗嘱人亲笔签名和注明日期是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不能违反。不会签字的,可以通过设立公证遗唰的方式订立遗嘱。有的学者认为,特殊情况下,遗嘱人可以以捺印代替签名。笔者也赞同此观点。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解决不识字人的自书遗嘱问题,而且,从我国现实来看,确实有许多人不会写自己的名字或者书写有困难。因此,在这蚱特殊情况下,可以用捺印代替签名。对于能够书写名字的遗嘱人,则必须在遗嘱上签名,而不能采用捺印方式。对于见证人,则必须在遗嘱上签名。
本案中,孙大爷设立的遗嘱为代书遗嘱。由于孙大爷并未上过学,也不会写名字。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孙大爷通过捺印方式代替签名。所以,孙大爷所立的遗嘱是有效的,应当按照遗嘱分割孙大爷的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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