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一并主张多项费用请求,应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原告高某、被告杜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高某分多次向杜某提供借款共计200万元。
2016年11月,就上述借款事实,杜某向高某出具借条。
同日,高某(甲方、出借人)、杜某(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杜某承诺自该借款协议签订时起一年内还清高某借款200万元,并承诺自借款协议签订时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高某利息10万元,直至还清高某全部借款时止。关于违约责任,各方约定如杜某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高某月利息的,视为杜某违约,应向高某支付40万元。同时约定,如高某选择诉讼方式向杜某追讨借款,届时杜某应承担高某因讨要借款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到期后,杜某分文未还。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48万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1年,并未按约定主张)、违约金40万元、食宿费5000元、律师费1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杜某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
因借款人杜某既未按照约定按月偿还借款利息,亦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故对高某要求杜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借贷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利息为每月10万元,即年利率为60%过高,虽然其在本案中所主张利息的年利率为24%,并无不当,但亦同时主张违约金40万元、律师费1万元、食宿费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高某同时主张利息(年利率24%)及违约金40万元、律师费1万元、食宿费5000元的意见,不予采纳,杜某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高某给付利息。
对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属于诉讼费用,不同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费用”,且高某系按照借款协议提出各项主张,又考虑到诉讼费用具有诚信调节剂的作用,在合同履行及诉讼过程中,高某没有违背诚信的行为;相反,杜某既未还款,亦未应诉;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确定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均由杜某负担。
提示与建议:
在民间借贷领域,高利贷现象普遍存在,且愈演愈烈,手段及方式更加隐蔽多样。出借人应理性维权,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无论所规定名目是利息、违约金,还是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均以不超过 24%为限。出借人不能因为借款人违约,就通过恶意扩大或伪造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食宿费等大额支出,意图获得超过年利率24%以上的费用。但是还应指出,如果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所作约定系明确及善意的,守约方依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即使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亦应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合理确定诉讼费用分担。在大额借贷案件中,数万元的诉讼费及5000元的保全费,并非小数,如果处理不当,无疑对出借人是雪上加霜,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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