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与风险提示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民间资本融通的途径更加多元化,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
“民间借贷”系相对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而言,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行为具有自发性、简单性、随意性、隐蔽性、松散性、广泛性等特点,本身具有手续简便快捷、交易成本低、信息透明对称、社会关系具有一定担保作用等优点,同时又具有盲目、自发、隐蔽、不规范等缺陷,利益与风险并存,合法与违法乃至犯罪交织,金融监管措施在民间借贷领域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存在扰乱社会秩序、威胁金融安全、容易引发犯罪等风险。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事关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事关和谐家庭关系及企业经营安全的维护,事关交易安全及金融秩序的构建。
民间借贷案件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迅猛上升,涉案标的额大,借贷主体关系复杂
出借人意图通过设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等索赔成本由借款人承担,收回借条后重新出具借条等手段追求高息的案件增多。借贷双方由过去的亲朋好友、同事,逐步扩大到双方互不相识,而通过中间人介绍,再进一步从无组织的民间借贷,扩展到有组织的借贷,“职业放贷人”、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典当行、地下钱庄、担保公司、私募基金广泛参与民间借贷。
二、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复杂,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非法债务不断出现
有的案件名为借贷纠纷,实为合伙纠纷或股权纠纷;名为借款,实为男女之间所谓的“青春费”;名为日常借贷,实为因赌博欠下赌债,或为赌博筹集资金(即筹码费);个别用人单位将离职职工诉至法院,名为索要借款,但同时交织着差旅费、企业分红款、企业偿还员工垫资等多种法律关系;部分案件,证据形式上是民间借贷纠纷,实质上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少部分案件,更是涉及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存在刑民交叉问题。
三、支付方式日益多样化
借贷双方在沟通时多采取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除了过去常见的提供现金或银行转账外,支付常采取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甚至由第三方主体偿付,例如由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给付款项,或以向第三人所借款项作为借款资金。
四、送达周期长、效果差,公告送达适用率高
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逃避诉讼现象严重。有的被告有多次应诉经历,熟悉法院电话,遇相似号码拒不接听;有的被告在接听电话后拒不承认是被告本人,顾左右而言他;有的被告在接听电话后拒不到庭领取诉讼材料,而告知虚假地址,要求法院邮寄,但不签收专递;或者采取告知快递人员本人将自取快递的方式,使快递人员既不便退回,又难以投递;有的被告在获知被起诉后,故意提出毫无理由的管辖权异议并上诉;更有甚者,不仅拒不应诉,而且还时刻关注人民法院报公告信息,在即将开庭时到庭提出管辖权异议,特别是出现在多被告案件中,部分被告应诉,部分被告逃避诉讼,但应诉被告为其他被告通风报信;更有甚者,采取不同被告分阶段接收司法专递并提出管辖异议但拒不到庭的方式,为法院公告送达及正常开庭制造障碍。还有的被告,在原告不诚信或存在疏忽的情况下,故意不到庭应诉提供关于还款等事项的必要证据,但在上诉期间提交证据或申请文检鉴定,意图将案件发回重审,获取偿还借款的期限利益。
五、诚信缺失现象严重,虚假诉讼增多,关联诉讼多,第三人撤销之诉多
为逃避民间借贷债务,有的借款人与配偶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配偶,但之后弄巧成拙,假离婚变真离婚,因而起诉撤销离婚协议;有的借款人与配偶离婚,将房产等重大财产赠与子女,但之后反悔,又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有的借款人为转移被执行财产,先离婚,再以自己名义将回迁房等房屋卖与他人,后又由其配偶持离婚协议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的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以农村房屋抵债,后又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以上假离婚、假赠与、假买卖,不胜枚举,关联案件多,需协调处理难度大。而且,基于民间借贷的快捷性、随意性、实践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区,我院已受理多起要求撤销民间借贷案件调解书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六、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争议多,全面统一裁判尺度难度大
关于是否预扣利息的认定,以现金形式提供借款的认定,虚假诉讼的认定,将利息计入本金后重新出具借条的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多笔借款结算后重新出具借条的认定,所偿还款项是利息、本金还是违约金的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责任的认定,保证期间的认定,所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的认定(即利率是处于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还是无效区的认定),配偶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认定,借款人死亡后其全部继承人是否应参加诉讼的认定,借贷纠纷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区分,是否系赌债还是为赌博筹措资金的认定,未约定还款期限时经出借人催告后还款时间的认定,等等,对以上法律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认定,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定分歧,需要协调统一裁判尺度。
风险提示
一、对出借人的提示
1 . 应预先了解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信用及经济状况
既不要凭感觉和印象盲目相信亲友的资信状况,亦不能片面相信陌生人的高息许诺。
2 . 应保留充分的证据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交付借款系合同生效要件。所以无论是对于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提供现金或转账),还是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公民身份号码及住址),抑或所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均应保留充分及规范证据。例如,应尽量保留银行出具的转账记录、网银的打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借款人所出具的收条或欠条、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沟通借款时的对话录音及视频、借款人承诺还款的书面及语音资料等。需要指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规范、无涂改的借款协议或借条,并预留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标准、违约责任、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等,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3 . 应积极主张权利,避免债权罹于诉讼时效
虽然随着《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提高到三年,但出借人仍应谨慎维护自身权利。
二、对借款人的提示
1. 高利率有限度受到法律保护
现行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将利率及利息划分为“两线三区”,年利率低于24%部分属于司法保护区,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年利率高于36%部分属于无效区,该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未给付的,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偿还该部分利息,借款人已给付的,其无权要求出借人退还。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2 . 谨慎出具借条,谨慎签订借款协议
尽量或者采取机打方式,或者采取手写方式书写借条,避免混合书写,对采取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限定,对纸张进行适当裁剪,防止出借人后期套打添加对借款人的不利措辞。在未实际收到款项前谨慎出具载有已收款项内容的借条,对具体收款方式(现金、转账)及收款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不要只出具1份借款协议,在有保证人、见证人时,应将协议交付相关人员留存,防止手中所持有协议灭失时,权利义务难以确定。
3 . 提高法律意识,提高保护意识,注意保存还款记录
一旦被胁迫书写没有事实履行的借条,或因赌博等非法债务出具借条,应想方设法在当时通过手机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尽可能在第一时间报警。同时要注意保留提供现金还款或转账付款等证据,尽可能收回已经出具的借条。当出借人主张借条已丢失时,应让出借人出具载明已收到借款、之前借条作废的声明,防止出借人重复主张权利。其次,当未能有效固定还款证据时,还应尽力与出借人沟通,留下出借人认可已还款的录音等证据。
三、对保证人的提示
谨慎担任保证人,特别是连带保证人。保证人并非见证人,无论是在借条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还是与出借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都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特别是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使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也应当谨慎注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及保证期间,防止加重本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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