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因正当防卫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
案情介绍
1990年,王某与张某结婚。1993年,生育一男孩王A。王某好吃懒做,并且酗酒,酒后经常打骂张某。2012年,王某酒醉后再次对张某进行殴打,并拿木棍多次击打张某头部。王A看到后,前去阻止王某对母亲殴打,将木棍夺走王某转身前往厨房拿出菜刀,扬言砍死张某和王A。王A奋起反抗,木棍砸中王某头部。后王某送医途中死亡。经法医诊断,王某死因为颅骨遭受外力打击后王A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最终经终审法院宣判,王A无罪,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王某生前留有一副明代书法作品,价值人民币30万元王某母亲孙某认为,王A杀害自己父亲大逆不道,依据《继承法》第7条,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孙某提出,该书法作品应由其和张某继承王A认为,自己拥有继承权。两人发生争执,后王A将孙某告上法展,要求确认自己的继承权。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问题,焦点在于继承人因正当防卫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其二,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在正当防卫条件下,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但是,笔者认为,继承人因正当防卫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属于一种私力救济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同时,国家对于正当防卫也是采取鼓励的态度。除此之外,根据《刑法》的相关理论,对于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继承人因正当防卫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但是,继承人因防卫过当而杀害被继承人的,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丧失继承权。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继承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体现了法律对其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王A杀害王某的行为属于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但王A杀害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属于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张某的人身安全。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王A不丧失继承权,王A有权利继承王某的遗产(明代书法作品),法院应当支持王A的诉讼请求。
综上,继承人因正当防卫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但因防卫过当而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刑法》
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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