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安乐死,是否丧失继承权
案情介绍
沈某早年丧妻一人含辛茹苦将沈A养大沈A成年后娶妻,生下女儿沈B ,一家人生活幸。后沈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胰腺癌晚期在治疗过程中,沈某遭受巨大痛苦,每日痛苦万分。沈某不堪忍受疾病痛苦,请求其子沈A将其杀死。沈A也不忍父亲每日遭受疾病折磨,遂同意沈某要求沈A请求医生对父亲实施安乐死,医生一开始不同意,后经不住沈A苦苦哀求,对沈某注射了毒剂,沈某死亡。后案发,公安机关将沈A和医生抓获。问题:沈A是否丧失继承权?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安乐死的情况下,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安乐死,即对于身患绝症,处于极度痛苦的病人而实现的一种优化的无痛苦死亡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实施安乐死作为故意杀人案件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杀害即以剥夺生命为目的,所以,继承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具有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目的。继承人的行为可以是亲手杀害被继承人,也可以是教唆他人杀害被继承人。在安乐死的情况下,继承人不论是自己亲自动手杀害被继承人,还是请求医生杀害被继承人,都属于继承人实施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其二,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被继承人故意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在安乐死案件中,继承人在主观上具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虽然继承人主观动机是让被继承人不再遭受病痛折磨,减少病痛,但这只是《刑法》中的量刑情节,不影响继承人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本案中,沈某遭受癌症的折磨,为了摆脱痛苦,请求沈A杀死自己,属于安乐死范畴。沈A请求医生杀死沈某的行为,属于继承人实施的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同时沈A主观上具有杀害沈某的故意。因此,沈A是故意杀害沈某的,沈A的继承权丧失。尽管沈A是在沈某的请求下杀害沈某,并且沈A是为了减轻沈某的痛苦,但这并不妨碍沈A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在量刑过程中,减轻其刑事责任。
综上,沈A的行为符合继承权丧失的条件,应当剥夺沈A的继承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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