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未成扣车辆,行为是否合法
1995年12月,某镇人民政府根据A县人民政府(1994)第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运输营业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经摸底后,针对本镇具体情况,向村、镇、直属单位安排了具体的征税工作。当征税工作人员来到村民张某家门口时,发现张某家中停了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于是,几名干部走进张某家。查明情况后要求张某缴纳税款,张某拒不缴纳,于是几名干部强行将三轮车推到村委会扣押下来。
事发后,张某找到其胞弟张顺并说明了理由。然后二人拿着张顺1995年8月16日购车的发票和已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30元的证明交给村干部,并要求解决扣车问题。后来,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张某到某镇人民政府和信访办反映。1998年4月20日,张某与方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非法扣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扣车损失2万元。A县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被告A县市某镇人民政府委托张泉河村村委会主要干部及镇派驻村干部实施的扣押张某借用方某的农用三轮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将扣押的车检修可以运行后还给原告,并賠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案件分析〗
征税未成,擅自扣押车辆肯定是违法的,本案原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应予以赔偿。但张泉河村村委会主要干部及镇派驻村干部是按某镇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而开展征税工作的,张泉河村村委会是被告委托授权的法律组织,因被告的授权而行使权力,某镇政府是授权单位,是委托组织。故张泉河村村委会在其接受委托的权限内所为行为的后果理应由某镇人民政府承担。故将某镇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并判令其赔偿原告损失3開0元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至于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显然过高,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本案中,被告扣押车辆时间长达2年零4个月,但因被告没告知原告的诉权,致使原告开始只是逐级向上级政府要求解决。当他知道自己有权提起诉讼,可以民告官时,已经超过规定的诉讼时效。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原告实际上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通常情况下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本案中被告没有提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无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诉讼是否超过时效由主张方负责举证。如果初次开庭审理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以后再提的话,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才导致了本案中的判决结果。
〖操作指南〗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在具体处罚行为进行时,不能因为罚款收不上来就变相征收其他物品抵销罚款。这种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罚款是罚款,没收物是没收物,两者不能混淆。而且,对于没收物只能是违法或者违禁物品。
〖法条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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