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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案例解析

房管局行政不作为,受侵害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7-11-30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93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管局行政不作为,受侵害人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2006年5月,李某通过拍卖竟买方式购得县工商银行所有的房屋一套,同年8月李某向县房管局提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同时依法提交了申请登记所需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并交纳了相应的办证税费。办证过程中,房管局发现,李某所申请办证的房屋西墙与相邻的吴某所有的房屋东墙系同一堵墙,两份产权证均登记该共有墙体为自墙。如此一来,发生了一墙同时权属两家的重复登记情形。县房管局多次找到李某与吴某协商,虽曾达成过一次协议,但因李某临时反悔,致使所签协议无效,以致双方对争议墙体的权属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与此同时,县房管局既未注销吴某和县工商银行的房屋所有权证,也未给李某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和向李某下达书面不予登记的决定。

2008年8月,李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房管局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县房管局辩称:《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年7月,日实施后,自己已无权注销登记,因发生重复登记,故不能给原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法院在审理时查明:该两套相邻房屋曾经历过改建变更、过户登记,由于工作失误,发生了重复登记。且县工商银行房屋产权办证时间先于吴某的房屋办证时间。

〖案件分析〗

县工商银行房屋产权登记办证在先,与其相邻的吴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后,争议墙体发生重复登记是由于被告工作失误而导致的,而非原告的责任。原告购买县工商银行房屋,产权来源清楚,被告不予登记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争议墙体重复登记已经发生,工商银行和吴某的房屋产权证均未被依法撤销或注销,两份房屋产权主均为合法财产权利凭证。原告从工商银行通过依法拍卖的程序购得工商银行的房屋,被告应根据原工商银行的房屋产权证依原告的申请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被告不予登记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工商银行和吴某的房屋均通过合法产权登记,不能认为是权属不明;其次,工商银行与吴某的房屋登记中虽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即同一墙体产权的重复登记但双方对这一重复登记没有提出要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解决的请求,故不能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尚未解决的争议,被告不能据此不予登记。

由于被告房管局对争议墙体如何确权登记,并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被告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故此,应判令被告县房管局限期为原告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在被告房管局作出认为正确合理的登记之后,相关利害关系人如认为登记后的确权侵害其权利,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房屋登记机构的房管局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重新办理相关注销确权登记。

〖操作指南〗

全国各个地方房管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房产登记管理流程的要求,办理相关事宜。房产所有权的登记和变更都需要有相关部门的行政作为来支持。现实纠纷中,申请登记人已经具备法定登记要件的,房管局无权拒绝办理登记。对于变更登记的申请者,也应该一视同仁

〖法条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件制度。

第六十一条使用权登记申请与权证颁发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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