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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案例解析

给人建房、搞装修,工钱拿不到怎么办

日期:2017-11-28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网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给人建房、搞装修,工钱拿不到怎么办?

“马路装修工"李某,一日在马路边寻找活计。张某要修整自己的房子,再盖个小厨房,在马路边找到了李某,随即带李某看了自己的房子。两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张某出料,根据张某的要求,李某来施工,施工期为一个月,施工完成验收结束后,张某付李某工钱2万元。李某很勤奋,提前保质保量地施工完毕,向张某索要施工费。张某认为李某用工时很短,花2万不值得,拒绝给李某2万,只同意按工种、工时付雇用费。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本案争议焦点就是张某与李某之间发生的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张某主张的依据是认定两者的法律关系是雇用协议,李某主张2万的施工费是基于承掼加工合同。

雇用合同即“雇用契约"。当事人一方(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或契约)。

由于现实中加工承揽合同和雇用合同容易混淆,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笔者认为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有:( 1 )合同的目的。雇用合同中是否达成一定结果并非合同的目的,只要提供劳务,相对方就应当给付报酬;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以劳务的结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不过是达到结果的手段,如果仅是提供了劳务但没有达到结果,提供劳务人不能要求报酬。(2)二者是否独立完成工作情况也不同。在雇用关系中,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雇用活动,其意志和行为受雇主的约束和支配并受其监督为之服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虽也为定作人选任并为之服务,但承揽人是独立完成工作的,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监督之下。譬如雇用清洁人员打扫房间,是承揽合同;而终日雇佣人员,依约定进行清扫、洗涤、做饭菜,则为雇用合同。(3)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雇用合同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原因所造成的。

就本案而言,张某与李某约定,施工完成验收结束后,张某付李某工钱2万元,是约定以达到施工目的和效果作为支付报酬的标准,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法律关系,约定的施工期一个月只是施工的期限。故李某要求张某支付2万元的主张,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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