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逮捕后被判无罪,可否向检察机关请求国家赔偿?
羡某所在企业因拖欠工人工资数月,遭到工人集体罢工和抗议。羡某是活动的发起人和领导者,被企业领导“深恶痛绝"。企业领导打电话报警,称有人聚众闹事,阻止正常办公和生产,十几名警察赶到现场。在警察驱赶人们的过程中,羡某与执行人员发生争执,误伤了其中一个工作人员的手臂,自己也在拉扯中受轻微伤。之后,羡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法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判决羡某无罪。羡某是否可以向检察机关请求国家赔偿?
律师说法:羡某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本案中,羡某虽然实施了一定的妨害公务行为,但是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其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因此,如果检察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地作出了逮捕决定,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