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罪犯时,警察开枪误伤人质怎么办?
在某市火车站广场上,突然出现枪响,群众惊慌地四散奔逃。混乱的人群中,一个年轻男子举着枪高喊:“请大家赶快趴下,不要走动,我是警察,在执行任务!"边说边瞄准前方不远处的一名持枪男子。该持枪男子正挟持一名女性人质向火车站候车室逃跑,为了不使犯罪嫌疑人逃到候车室,警察便果断地开枪,结果将人质打伤。那么这种情况下,警察是否要对人质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人员伤害的害的,应当赔偿。本案中,警察追缉犯罪嫌疑人原本是正常的,即使追缉地点是在火车站的广场上,也实属无可奈何,毕竟,犯罪嫌疑人究竟何时何地出现是无法预测的。但是,无论基于什么原因,警察在处理人质的问题上应该是慎之又慎的。开枪打伤人质,就是警察的失职。无论出于经验的判断、环境的迫使或是人质处境的考虑等都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为此,对受伤的人质,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出适当的赔偿。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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