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因执行公务造成公民财物损坏,怎么赔偿?
某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某商业广场有人从事“传销"活动。警察根据举报人的指认,将几名嫌疑人带回到公安局,并将现场所有人的物品缴获,其中有手机、照相机等贵重物品。其中,陈某因没有参与具体活动,被取保候审。不久,陈某要求公安局返还与案件无关的照相机,发现相机被人使用过,并且已经损坏,遂要求公安局和警察赔偿(相机价值2万多元)。那么,公安局对该损失应该赔偿吗?还是由警察赔偿?
律师说法:对警察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公安局应该作出赔偿。在实践中,为避免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出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政行为,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赔偿制度。
本案中,警察违反规定,擅自将被扣押的物品使用,结果造成物品损坏,给行政相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该警察所在的公安局应该依照《国家赔偿法》作出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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