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权利是什么样的权利?
某市场的一家小书店发生火灾,牵连周围的商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十多万元。
该区公安分局消防处经过调查,发现火灾是书店员工造成的,遂令该书店对此事故负责,并罚款5万元。该书店以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未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的主体不明确等理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说法:所谓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在行为前都要举行行政听证,而是有特定的范围。本案中,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的5万元罚款,其数额较大,应当依法告知该公司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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