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可以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吗?
董女士在自己经营的足疗店正常营业时,当地派出所民警突然闯进该店,将董女士,强行带到派出所,并对其进行严格的审讯,要其承认有容留卖淫的行为。在被警察询问并在笔录上签字后,便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以涉嫌卖淫嫖娼为由拘留董女士巧天,并罚款1 000元。那么,派出所民警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律师说法
派出所民警的行为不合法。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除非有法律的授权,否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其行为负责。根据法律规定,派出所也可以做出行政处罚,但是只能是警告或者是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有权利做出拘留的决定,其他的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作出。
本案例中,拘留巧天和罚款1 000元的行政处罚,显然已经超出了派出所的职权范围,该处罚是越权作出的,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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