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商房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
就上述问题而言,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即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与商品和服务本身真实的情况是否一致、相符。
第二种观点认为,广告中的宣传内容能否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我们认为,我国判定广告是否虚假应采用“引人误解"与“虚伪不实"相结合的标准,将虚假广告分为“虚伪不实"和“引人误解"两种类型,因为“虚伪不实" 的广告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内容不符,已经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广告“真实、准确"的要求,无论其是否因产生了引人误解的效果,都不应该影响其违法的性质。并且,即使没有造成误解的效果, “虚伪不实"的广告也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引人误解的广告又分为两种:广告内容不真实而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广告内容真实但因为广告人的素质、广告制作手段、方式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导致了引人误解的效果。后一种情况虽然主观恶性较小,但并不能以此作为卸责的借口,至少应该做到“了解自己的广告所可能传递给消费者的信息"。如果不对虚伪不实的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广告加以区分,就失去了规制内容真实却引人误解的广告的依据。
依据上述分类,可以由以下两个标准来界定房地产虚假广告:
第一,内容上的失实性。即只要房地产广告内容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相符,就应当认定其为虚假广告。
第二,广告中的误导性陈述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一些房地产广告中片面、模糊的宣传,虽然内容是真实的,但因其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导致消费者对某些讯息陷人错误的认识。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房地产虚假广告的认定,不应仅考虑广告内容的真实程度,还应取决于消费者对该广告的误解程度并应对误解程度做出限定。也就是说,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广告即使其内容是真实的,也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
“引人误解"的判别主要是依靠主观标准,即取决于广告的受众(消费者)对广告的一般认识和理解。具体而言,应该根据消费者的认知标准判断。如果广告内容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与人们按照习俗、惯常理解的意思不符,会使消费者对广告产生误解误认,那么这样的广告就应被判定为虚假广告。然而,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和宣传手段,广告主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往往会使用没计微妙的音像和文字,或是一些幽默夸张的表现手法对商品进行适度的修饰,合理的联想或夸张是允许的。因此,评判一则广告是否“引人误解"并非一目了然。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识别能力的不同,同样的广告所产生的效果亦不同。如果确定了消费者的标准,也就等于间接确定了判断“引人误解"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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