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老人甲夫妇于1985、1986年相继去世了,留下一处房产归两个子女共同所有。然而,1989年老人的儿子乙通过居委开具房屋证明书,将房屋列在了自己名下。乙去世后,他的女儿丙和女婿丁在公证处将属于父亲所有的房屋进行继承公证,诉争房产就又登记到了乙的女儿和女婿的名下。直到2008年2月,老人的女儿才得知哥哥乙和侄女丙等的侵权行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兄妹两人为房屋共有人。
曹x的女儿在答辩时称,房屋是其父亲用地皮换来的,是父亲的财产。爷爷奶奶已去世28年之久,从未听说原告要求分割房产,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曹老汉其余3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诉争房屋原本共有4造,当年曹老汉兄弟2人各有1造,1988年,曹x有幸获批一处建房用地基,便和大伯签订协议,用地基和大伯的那造房屋交换。次年11月,曹x又与左邻右舍达成合墙协议,并提交房屋证明书,申领房产证。1992年领取了产权证,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03年曹x去世后,女儿和女婿通过继承权公证,取得了诉争房屋,随后领取了房产证。
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产权证是物权公示行为。曹x于1992年领取房产证,此时原告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并未在两年有效期内主张权利。2004年,诉争房产再行公示登记,所有权人变更为曹x的女儿、女婿,原告同样没有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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