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的孩子可以继承房产吗?
业主提问:在苏州工作的王先生来电咨询,其老家在安徽某一农村,其父亲今年年初因患癌症不幸去世,其母亲早年也因患病离开人世,父亲留下农村的一套房屋、县城里买的一套商品房、几亩田地还有一些生活用品,王先生有一个姐姐,还有一个弟弟,但弟弟并非是父母所生而是小时候领养的,现在姐弟几人对遗产的继承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不知如何处理,王先生不知领养的那个弟弟有无资格继承父亲的房产和田地呢?
律师解答:在王先生的事件中,因其父亲生前并未立下遗嘱,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其父亲的房产及田地。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王先生及其姐弟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中王先生的弟弟虽为其父亲领养,但法律规定,继承法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王先生的弟弟同样具有继承权。对于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以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给予照顾,适当多分。
业主提问:李先生来电咨询,某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租赁他家房子做职工宿舍,租期5年,并签署了租赁合同,合同表明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名义终止合同,否则付违约金5000元。该公司承租后不久便开始拖欠水电费及房租,虽经李先生多次催缴,该公司总是以现在困难付不起为由不付房租。另外,在租房的的期间,损坏了很多东西,地面也弄得很脏。李先生不知如何是好,如果要起诉应该以谁为被告呢,是该公司还是该公司的负责人?
律师解答:首先,如李先生选择起诉的方式维护权利的,因合同是该公司与李先生所签,虽然与李先生长期联系的是该公司的负责人,但其起诉状应将该公司作为被告。其次,该公司不按期支付水电费及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李先生可以要求该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支付,该公司仍不支付的,李先生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即可让该公司员工搬离承租房屋。另外,对于租赁期间造成的损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若确属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则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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