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赠与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以赠与人享有的抗辩权对抗受赠人的请求权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处理的一种方式,赠与后的反悔应由赠与人的意思来决定。立法赋予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及贫困抗辩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赠与人有行为能力行使其权利的情形下,其生前未行使,应视为其已经宽恕受赠人。其去世后,其继承人无权以赠与人享有的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及贫困抗辩权来对抗、限制受赠人的请求权。只有在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因赠与人已无行为能力行使其权利,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方可援引《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以对抗受赠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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