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赠与人的处分行为能否自动撤销此前已生效的赠与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其撤销属于意思表示无瑕疵的撤销,性质上属于消极的形成权,其行使不以诉讼为必须方式,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应以意思表示向受赠人为之,其撤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赠人方可发生撤销的效力。是故,在赠与人未向受赠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即使赠与人又作出其他处分行为如将该房屋卖与他人或立遗嘱遗留给他人,其赠与合同亦不应认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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