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赠与房屋上存在多个请求权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赠与人依法签订赠与合同后,未依法撤销赠与又作其他处分的情形下,必然同时存在数份有效的合同、数个独立的请求权。在数个请求权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参照当前司法实践中一房数卖的处理思路按以下原则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首先,根据《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原则的规定和物权优于债权的法理,确认房屋由已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但恶意办理登记的请求权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请求权利人。;
其次,对均未办理权利变更登记手续的,按照合法占有原则和房地产利用效益原则,房屋所有权由先行占有的受让方取得;
再次,对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房屋的,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履行原则,房屋所有权由先行支付价款的受让方取得,房屋价款的支付可以是全部支付,也可以是按照合同约定部分支付;
最后,对合同均未履行的,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房屋所有权由依法成立在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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