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如下情况:房屋赠与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死亡,受赠人起诉要求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在诉讼过程中,房屋赠与人死亡,而其继承人又放弃继承,又不愿参加诉讼。对此应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 一。笔者现就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简要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房屋赠与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死亡并无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形下被告的列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可知,因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受赠人并未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但赠与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已生效,赠与人对受赠人负有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赠与房屋作为赠与人的遗产集权利、义务一体。在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受赠人诉请履行赠与合同的,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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