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如何分配“房改房”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此类房屋是指国家投资建设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直管公房)和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房屋(自管公房)以及集体企业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房屋。
(一)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承租或者婚后承租的公房并登记为个人名下的房屋,尽管该房屋为个人所有,但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房屋市场价格,该出售价格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因此分割处理此类房屋时,可在认定房屋为个人财产的前提下,全面考虑夫妻各方在该房改房中所体现的福利优惠,安排好照房改房政策将夫妻各方的工龄、职级等因素在房改房出售价格中的比例予以折算,即将隐含在房改房价格中的福利政策具体化,给对方适当补偿。
(二)对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在分割时应当按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尽量将房屋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以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票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夫妻就福利政策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如何具体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分三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竞价取得。在双方没有子女或子女已成年无需照顾,或者离婚是因女方过错而导致的情况下,就不能按照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予以处理,否则有失公平。因此 在不能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及时公正解决纠纷时,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同意采取竞价方式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法院可以如今双方当事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对于该房屋价值的分割按照当事人双方协议的办法,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当事人双方无法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照房屋的最高竞价价格判决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外一方相应的补偿。法院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价格。
3、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共同共有的房屋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而要求分得相应房屋价款的,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依法进行拍卖,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所需费用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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