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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关于承租人违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日期:2016-11-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6次 [字体: ] 背景色:        

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关于承租人违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了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情形,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承担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责任。出租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要求支付租金,也可选择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会出现租金的计算问题;选择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就涉及到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因提前解除合同涉及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笔者以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建)起诉山东光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光大)、新疆光大公司、山东鸥唛公司、山东贺友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例,浅谈承租人违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案例简介

原告中国电建与被告山东光大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山东光大将自有设备以8000万元价格转让给中国电建,再由中国电建出租给被告山东光大使用,租期24个月,租金359.5604万元/月,每期汇款日为每月的18日;若山东光大违约,则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八向中国电建支付违约金;山东光大发生违约行为中国电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其追索项下所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等。[1]

因山东光大仅向中国电建支付了前两期租金,之后被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因此中国电建起诉称:1、山东光大支付中国电建到期未付租金719.1208万元及违约金;2、山东光大支付中国电建全部未到期租金5991.2080万元及违约金等等。

山东光大与保证人新疆光大、山东鸥唛公司(除山东贺友公司)等在答辩状中承认中国电建起诉书中所述事实和理由均正确,只是请求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在案情清楚的情况下,本案的重点就是违约金、租金的计算以及租赁物的归属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一一展开。

二、承租人逾期付租时违约金的计算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则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在《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20条中有明确规定。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违约金可分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逾期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其本质上说是补偿性的,包含对于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应当覆盖守约方由于违约行为给自身带来的全部损失,包括合理的可得利益。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解除后,对损失的承担问题仍应结合《合同法》总则有关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及本解释有关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的规定予以认定。《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的具体计算也应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本案中,中国电建与山东光大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就约定了违约金,即山东光大公司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八向中国电建支付违约金。保证人山东贺友公司在答辩状中提到:“中国电建公司起诉要求的按照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对这一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中国电建要求的违约金系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提出,于法有据。且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不能按期收回租金的损失。”在本案中,中国电建主张的每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是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计算得出的,因此并不过分高于损失。

三、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时租金的计算

根据《合同法》第248条[2]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解释,承租人对“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只能够二者选其一,“支付全部租金”实际上就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仅是要求租金加速到期,若同时诉请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属于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就此进行释明;释明后承租人仍不作出选择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外,如果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合同法》第248条中的“全部租金”,既包括到期未付租金,也包括未到期租金。支付到期租金,属于逾期付款,承租人不仅应当支付逾期租金,还应当包括自应当支付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3]。

支付未到期的租金,实质是因为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承租人丧失未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使未到期租金加速到期,以此体现出对承租人的违约行为的一定惩罚性。

租赁合同的租金确定方式在《合同法》第243条已有明确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因此,租金的具体数额和逾期利息应以租赁合同中双方的约定为计算依据。

在中国电建诉山东光大一案中,依上所述,山东光大被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构成违约,因此中国电建有权要求山东光大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本案中中国电建诉请第一种方式,则山东光大应支付中国电建到期未付两期租金719.1208万元,自2015年4月18日起加速到期全部租金5991.2080万元,共计6710.3288万元。

四、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租赁物的

所有权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250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4]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也就是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首先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然无法确定的,则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出租人。

在一些情形下,不论租赁合同的约定如何,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例如依照《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是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又例如,《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22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5]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主要是因为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法律为保护出租人的利益而赋予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本案属于典型的售后回租,原告与被告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即约定,甲方(中国电建)向乙方(山东光大)支付租赁物价款之日起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自乙方转移至甲方。按照所有权归属顺序,第一看合同约定,即确定本案中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中国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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